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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好宅」比「優美豪宅」,更務實經濟。多數人一生只會經歷極少數次的購屋決策,購屋牽涉的,是辛苦大半輩子的工作收入,也是全家託付安身之所,萬一誤購危樓,房屋地震時倒塌,家人傷亡,將是終身遺憾。
      寬敞舒適、生活機能、景觀視野等條件固然是購屋考慮項目,但更重要的是住得安全,才能讓生命與財產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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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至民法第1176條之1
二、拋棄繼承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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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拿於桃園市共持有4戶房屋,A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100萬元;B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200萬元;C房屋的房屋總現值160萬元;D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90萬元。A房屋為溫拿的父母居住使用、B房屋為夫妻倆與17歲小兒子居住使用、但因工作關係先生偶爾會到D房屋居住、C房屋為24歲的大兒子居住使用。
     從先生所述,這4戶皆符合自住使用要件,並經本事務所之地政士建議與規劃,選擇「所有持分住家用應稅總現值」前三高之房屋,較為有利節稅。持有第4戶以上住宅就必須按照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3.6%課徵。又桃園市10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現行房屋稅徵收率,住家用自住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為2.4%(詳看下表: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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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5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50450251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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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不動產買賣交易平均耗時約1.5個月,這段過程中若是沒有專業公正的第三方履保單位執行買賣價金的獨立管理,則有可能在漫長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爭議,提高交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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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流程:

〔戶政〕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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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消費糾紛以房屋漏水為大宗由於不動產交易因涉及多種法律且房地產價格高昂,多數人終其一生只參與過1至2次,所牽涉程序非常繁雜,非能普遍瞭解,倘若遇不肖經紀業者隱瞞重要資訊及缺乏誠信與專業能力,若買到的房子有瑕疵,實在讓人寢食難安!
     據內政部地政司統計104年第1季至第3季房地產消費糾紛有1,318件,消費糾紛前3名分別為「房屋漏水問題(151件)」、「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120件)」、「隱瞞重要資訊(100件)」。另從消費糾紛來源件數排序,分別為仲介業(686件)、建商(507件)、代銷業(37件)、其他(8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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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房屋稅的稅率,就能讓您稅金省省吧!
(一)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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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申論題演練

「土地法規」的五大命題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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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在民國88年2月3日內政部所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明訂:「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等清楚規定,這就是不動產說明書的法律基礎。在民國89年時5月19日內政部又訂頒了「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在法制上更加嚴謹。
經紀業仲介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旨在提醒消費者一些肉眼看不見或可能忽略卻是相當重要的資訊,一份完整的不動產說明書(成屋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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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我國民法遺產繼承人,均為法定繼承人,分為血親與配偶兩種。且遺產之分配一是應繼分,一是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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