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管理不動產經紀業,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在民國88年2月3日內政部所公布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明訂:「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等清楚規定,這就是不動產說明書的法律基礎。在民國89年時5月19日內政部又訂頒了「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使其在法制上更加嚴謹。
經紀業仲介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旨在提醒消費者一些肉眼看不見或可能忽略卻是相當重要的資訊,一份完整的不動產說明書(成屋部分)應包括下列內容:
不動產說明書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504號令修正(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實施)
壹、應記載事項
一、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
(一)建物標示、權利範圍及用途:
1.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坐落、建號、門牌、樓層面積(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
分)、主要建材、建築完成日期(以登記謄本所載為主,謄
本上未列明者,應依使用執照影本或稅籍資料等相關文件記
載)、權利範圍。
2.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1)合法建物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
權人及權利範圍、建築完成日期(依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或稅籍證明資料或買賣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若稅籍資
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請賣方
提出權利證明文件。
(2)違章建築
房屋稅籍證明所載之房屋坐落、門牌、樓層、面積、所有
權人及權利範圍(依稅籍證明資料等相關文件記載);若
稅籍資料上所記載之權利人和現有之使用人姓名不符者,
請賣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若無房屋稅籍證明者(依買賣
契約等相關文件記載),應敘明其房屋坐落、門牌、樓層
、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
(3)若含有未登記之增建、加建部分,應一併敘明。
3.建物用途,詳如附建物使用執照、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資證
明法定用途文件(如建物竣工平面圖)。
4.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已登記建物)及房屋位置略
圖。
(二)建物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建物型態與現況格局
1.建物型態
(1)一般建物: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包括:獨棟、連棟、
雙併等。)
(2)區分所有建物: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
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十一層
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
房、一廳、一衛)等。
(3)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2.現況格局(包括:房間、廳、衛浴數,有無隔間)。
(四)建物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
1.所有權。
2.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
權,詳如登記謄本),若有,應敘明。
3.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詳如附登記謄本。),若有,
應敘明。
4.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
登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5.其他事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相
關之註記等)。
(五)建物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是否為共有,若是,有無分管協議或使用、管理等登記,若
是,應敘明其內容。
2.建物有無出租情形,若有,應敘明租金、租期,租約是否有
公證等事項。
3.建物有無出借情形,若有,應敘明出借內容。
4.建物有無占用他人土地情形(依測量成果圖或建物登記謄本
等相關文件記載),若有,應敘明占用情形。
5.建物有無被他人占用情形,若有,應敘明被占用情形。
6.目前作住宅使用之建物是否位屬工業區或不得作住宅使用之
商業區或其他分區,若是,應敘明其合法性。
7.有無獎勵容積之開放空間提供公共使用情形(依使用執照記
載),若有,應敘明。
8.水、電及瓦斯供應情形:
(1)使用自來水或地下水。若使用自來水,是否正常,若否,
應敘明。
(2)有無獨立電表,若無,應敘明。
(3)使用天然或桶裝瓦斯。
9.有無積欠應繳費用(包括: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其
他費用)情形,若有,應敘明金額。
10.使用執照有無備註之注意事項,若有,應敘明。
11.電梯設備有無張貼有效合格認證標章,若無,應敘明。
12.有無消防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3.有無無障礙設施?若有,應敘明項目。
14.水、電管線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更新?
15.房屋有無施作夾層,若有,該夾層面積及合法性?
16.所有權持有期間有無居住?
17.集合住宅或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應記載之相關事項
(1)住戶規約內容:
A.有無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如有,應標示其範圍及
使用方式並提供相關文件)。
B.管理費或使用費之數額及其繳交方式。
C.公共基金之數額、提撥及其運用方式。
D.是否有管理組織及其管理方式。
E.有無使用手冊?若有,應檢附。
(2)有無規約以外特殊使用及其限制
A.共用部分有無分管協議,若有,應敘明協議內容。
B.使用專有部分有無限制,若有,應敘明限制內容。
C.有無公共設施重大修繕(所有權人另須付費)決議?若有
,應敘明其內容。
D.有無管理維護公司?若有,應敘明。
(六)建物瑕疵情形:
1.有無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及輻射檢測?(若有,請附檢
測結果,若無,則應敘明原因。)
2.是否有滲漏水情形,若有,應敘明位置。
3.有無違建或禁建情事?若有,應敘明位置、約略面積、及建管
機關列管情形。
4.是否曾經發生火災及其他天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建築物損
害及其修繕情形。
5.目前是否因地震被建管單位公告列為危險建築?若是,應敘明
危險等級。
6.樑、柱部分是否有顯見間隙裂痕?若有,應敘明位置及裂痕長
度、間隙寬度。
7.房屋鋼筋有無裸露,若有,應敘明位置。
(七)停車位記載情形(如無停車位,則免填):
1.有否辦理單獨區分所有建物登記?
2.使用約定。
3.權利種類:(如專有或共有)
4.停車位性質:(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
設停車位,如無法辨識者,應敘明無法辨識。)
5.停車位之型式及位置(坡道平面、升降平面、坡道機械、升降
機械、塔式車位、一樓平面或其他,長、寬、淨高為何?所在
樓層為何?並應附位置圖。機械式停車位可承載之重量為何?)
6.車位編號(已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登記車位編號者,依其登記之
編號,未辦理者,依分管編號為準)。
二、基地
(一)基地標示
1.坐落之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
2.面積。
3.權利範圍、種類(所有權、地上權、典權、使用權)。
4.地籍圖等。
(二)基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登記簿有管理人時並應載明)。
(三)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登記狀態(詳如登記謄本):
1.所有權(單獨或持分共有)。
2.項權利(包括:地上權、典權)。
3.有無信託登記?若有,應敘明信託契約之主要條款內容(依登
記謄本及信託專簿記載)。
4.基地權利有無設定負擔,若有,應敘明。
(1)有無他項權利之設定情形(包括: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
押權、典權)。
(2)有無限制登記情形?(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
處分及其他禁止處分之登記。)。
(3)其他事項(包括: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及其他
相關之註記等)。
(四)基地目前管理與使用情況:
1.有無共有人分管協議或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之一規定為使用
管理或分割等約定之登記,若有,應敘明其內容。
2.有無出租或出借,若有,應敘明出租或出借情形。
3.有無供公眾通行之私有道路,若有,應敘明其位置。
4.有無界址糾紛情形,若有,應敘明與何人發生糾紛。
5.基地對外道路是否可通行,若否,應敘明情形。
(五)基地使用管制內容:
1.使用分區或編定
(1)都市土地,以主管機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為準。
(2)非都市土地,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準。
(3)若未記載者,應敘明其管制情形。
2.法定建蔽率。
3.法定容積率。
4.開發方式限制 
如都市計畫說明書有附帶規定以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
其他方式開發或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禁限建地區者,應一併敘
明。
三、重要交易條件:
(一)交易種類:買賣(互易)。
(二)交易價金。
(三)付款方式。
(四)應納稅費項目、規費項目及負擔方式:
1.稅費項目:契稅、房屋稅、印花稅等。
2.規費項目:登記規費、公證費。
3.其他費用:所有權移轉代辦費用、水電、瓦斯、管理費及電
話費等。
4.負擔方式:由買賣雙方另以契約約定。
(五)賣方是否有附加之設備?如有,應敘明設備內容。
(六)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如無,則免填)。
(七)有無解約、違約之處罰等,若有,應敘明。
(八)其他交易事項:___。
四、其他重要事項:
(一)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
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
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
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
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
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氣)
油站、瓦斯行(場)、葬儀社)。
(二)是否已辦理地籍圖重測,若否,主管機關是否已公告辦理?
(三)是否公告徵收,若是,應敘明其範圍。
(四)是否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若是,
應敘明。
(五)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
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二、不得記載繳回不動產說明書。
三、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
、「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四、不得記載以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不動產委託承購
標的現況說明書、要約書標的現況說明書或建物現況確認書,
替代不動產說明書之內容。
五、不得記載房價有上漲空間或預測房價上漲之情形。

六、簡表➷➷➷

買房子必須花費龐大之金額,除了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更須查閱相關資料,以免產生認知差異而引起糾紛,如果是透過經紀業仲介公司找房子,經紀人員除了會帶看房屋,實地介紹參觀房子的條件與環境外,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23、24條規定,勾勒出不動產說明書之重要性,使用規範及法律位階,不動產說明書就是產權調查後的書面結果。惟有透過交易前嚴密的產權調查,確認清楚交易標的內容、現況使用及管理情形有無特殊限制等,方能避免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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