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拿於桃園市共持有4戶房屋,A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100萬元;B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200萬元;C房屋的房屋總現值160萬元;D房屋的房屋總現值為90萬元。A房屋為溫拿的父母居住使用、B房屋為夫妻倆與17歲小兒子居住使用、但因工作關係先生偶爾會到D房屋居住、C房屋為24歲的大兒子居住使用。
     從先生所述,這4戶皆符合自住使用要件,並經本事務所之地政士建議與規劃,選擇「所有持分住家用應稅總現值」前三高之房屋,較為有利節稅。持有第4戶以上住宅就必須按照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3.6%課徵。又桃園市105年期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現行房屋稅徵收率,住家用自住稅率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為2.4%(詳看下表: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故先生總計房屋稅額新台幣76,800元(詳看下表:溫先生房屋規劃表)。倘若溫先生將A、B、C 房屋做住家非自住使用或非住家用,房屋稅額將超過76,800元。
       ◆   桃園市房屋稅徵收率 (點我看放大圖)
 

             ➷ ➷  先生房屋稅節稅規劃表  : (點我看放大圖)



★ 房屋稅計算公式:
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折舊年數×折舊率)×路段率
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超高或偏低之加減價額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依財政部103年6月29日訂定發布,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以下3點: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倘自住條件有異動,則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擇定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之自住房屋
    金典地政士提醒如「擁有4戶以上房屋」或「房屋位處精華地段」者房屋稅都將倍數甚至十倍數增加。記得優先選擇房屋「總現值最高」或該縣市「徵收率最高」的房屋為自用住宅,可有效節稅,避免房屋稅爆增。
    補   充:持有新竹縣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本年度(105年度)開徵稅率為1.5%,自105年7月1日起修正為「2戶以下者,每戶均為2%;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為2.5%」。
 


(因個人資料保護,本文中涉及之名稱,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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