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流程:
→〔戶政〕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國稅局〕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所得稅清單
→〔金融機構〕如有存摺未刷,應補刷到死亡日的存款或投資餘額(不用餘額證明用存本影本就可以),拿終止申請書
→〔地政〕土地公告現值證明
→〔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
→〔法院〕如辦理拋棄繼承
→〔國稅局〕遺產稅申報與完稅
→〔稅捐處〕拿遺產稅完稅證明查補地方稅蓋章、繳納分割協議書印花稅
→〔地政〕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變更
→〔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
→〔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終止、重新申請電話瓦斯水電生活雜項自動扣繳
→〔監理所〕汽機車過戶
二、死亡登記(死亡之日起30日內)
(一)至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順便申請除戶謄本辦理遺產繼承及其它備用。
辦理死亡登記時身份證就會繳回去,故除戶謄本在很多申請上就可替代死亡證明,或是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資料時的身份證明來用。
三、申報遺產稅(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一)先申報遺產稅
在遺產繼承登記之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必須先繳納遺產稅,否則地政機關不得逕為辦理移轉登記。
1.申請被繼承人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
如果搞不清楚被繼承人到底有什麼財產,可先至全國各地的國稅局(不限轄區)申請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清單及所得清單。
(1)財產清單:包括土地、房屋不動產資料外,還包括投資及車輛等資料。
(2)所得清單:各類所得,如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等資料,繼承人可藉由各類所得等相關資料,進一步瞭解被繼承人生前之財產狀況。
2.填具申報書
(1)被繼承人與納稅義務人資料。
(2)不動產部分:土地、地上物、建物。
(3)不動產以外:存款、投資、債權、信託利益之權利、動產其他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已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
3.填具繼承系統表
(1)子女被人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尚未終止之前,對本生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之繼承權暫行停止,而對養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
(2)親生子女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係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所定之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權。
(3)如果子女中有人被收養,出養給別人的子女對親生父母親是無繼承權的(養子女則是有繼承權),出養子女不需印鑑證明,但需附出養時的戶口謄本證明無繼承權。
(4)繼承系統表搭配的是每一位繼承人及無繼承權的出養子女戶口謄本。
4.遺產分割協議書
(1)各繼承人可依協議方式議定遺產之分配方式,並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式二份,蓋印鑑章,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單後,繳交協議成立時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及應另檢附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2)稅捐處不會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上貼印花,而是根據協議書上的金額開立印花稅單去繳納,故以後如需要可以自己影印再蓋印鑑章就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一定要再搭配印鑑證明單才算是有效文件。
遺產權利人及分配比例那欄,要將幾分之幾比例列出,如果為單一人繼承要寫「xxx全部繼承」幾個字。
(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四、查有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
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洽稅捐稽徵機關,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後,再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五、申請繼承登記(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到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文件如下:
(一)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二)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三)所有繼承人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二份(並繳完印花稅)。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影本一份。
(七)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繼承權拋棄相關證明文件。
(八)其他依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六、資料表格下載:
(一)繼承登記所需表格下載:
http://www.gov.tw/category/categorydetail.aspx?categoryid=H00&stype=0
(二)遺產稅申報書-(98.1.23以後)
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6752738005900683266?tagCode=